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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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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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內地小型汽車(C1)或小型自動擋汽車(C2)或以上准駕車型紙質的駕駛證
操作辦法:
- 自入境澳門首14日:
持內地紙質機動車駕駛證可直接在澳門駕駛輕型汽車(B類)或自動變速箱輕型汽車 (B類:限制只可駕駛自動變速箱輕型汽車)准駕車型的車輛。
- 入境澳門14日後擬繼續在澳門駕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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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帶同有效之內地紙質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有效逗留許可證明文件原件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辦理有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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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後駕駛有效期為一年。駕駛時須持有由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發出的有效登記憑單正本及有效內地紙質機動車駕駛證正本。
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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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互認” 並不代表允許內地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駕駛其內地車輛駛進本澳,僅承認內地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在本澳具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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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內地人士在澳駕駛機動車輛資格不等同允許其非法工作。非本澳居民在未獲許可下在本澳提供工作(俗稱“黑工”)、獲許可以僱員身份在本澳逗留但向非獲許可為其工作的僱主提供工作(俗稱“過界工作”)、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在不遵守相關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俗稱“過職工作”)或在不遵守法定條件下為自身的利益從事活動,均可能觸犯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等規定,可被科處罰款,甚至可被禁止在本澳從事任何勞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