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兩地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一經查實,對當事人所持有的兩地車指標作不少于3個月的鎖控處理,鎖控期間不得辦理所有指標變更業務。性質惡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利用兩地車協助他人從事非法入出境、非法營運活動,違規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從事走私行為的,一經查實,除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外,還將注銷兩地車指標,永久不得再次申領。
港澳往來內地小汽車每次進入內地的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出境后允許再次入境),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海關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3.內地出港商務車1年內在港逗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80天,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暫停使用兩地車指標4至6個月(首次違反規定的暫停4個月,再次違反的暫停6個月)。